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308,2020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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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葉韋廷
被 告 黃冠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約10.5平方公尺部分,有民事更正狀可稽。

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5,5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1,000×10.5=115,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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