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314,2020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14號
原 告 董聰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宇軒即胡宇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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