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林建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桂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