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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2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慶福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241號),惟被告林慶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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