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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賴九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心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 年度屏救字第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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