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334,2020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佳伶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018 號),惟被告陳佳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3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7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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