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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瑞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惠貞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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