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0,屏勞小,1,2021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高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亦未陳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以109 年度屏勞補字第4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寄存於崇蘭派出所,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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