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威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顏幸苑
訴訟代理人 周冠宇
周芳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110年度屏國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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