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0,屏小,107,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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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107號
原 告 第一家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思羽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林東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9 年度屏補字第411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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