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0,屏小,158,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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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15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楊雅淑


陳嘉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雅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自108 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794 %計算之利息。

如對被告楊雅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嘉皇給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楊雅淑負擔,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嘉皇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雅淑邀同被告陳嘉皇為一般保證人,向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詎被告屆期並未還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0,000元,及自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794 %計算之利息。

如對被告楊雅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嘉皇給付之。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報紙公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又原告主張被告陳嘉皇為一般保證人並非連帶保證人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可參。

另普通保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學說上所謂檢索抗辯權,其性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及普通保證人請求連帶給付借款,於法固屬無據。

惟普通保證人之給付義務並未消滅,且在債權人訴之聲明範圍內,則普通保證人主張檢索抗辯者,法院固應為附條件之判決,若保證人未到場主張檢索抗辯權時,為符合保證債務之補充特性,法院仍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將原告其餘之訴(指連帶給付之請求)駁回。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雅淑應給付原告70,000元,及自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794 %計算之利息。

如對被告楊雅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嘉皇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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