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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3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亮力
被 告 黃氏白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0 年9 月22日下午2 時28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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