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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476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謝依純
被 告 許廷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整,通知兩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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