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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6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陳美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813元,及其中20,000元自民國95年1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4年5月間向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然未依約繳款,迄至95年10月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嗣友邦公司轉讓信用卡業務予原告,上述債權也隨之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同意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利率一覽表、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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