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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70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謝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於第一次開庭前之四日變更住所,致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2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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