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0,屏小,720,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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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7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陳鴻瑞
被 告 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664元,及自110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109 年5 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暨其他約定事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及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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