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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80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被 告 林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言詞辯論後,原告具狀表示撤回起訴,並提出民事聲請撤回訴訟狀,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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