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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約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富堂、潘銀為、楊平山、吳堂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5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富堂、潘銀為、楊平山、吳堂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28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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