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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錢○斐 (年籍姓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錢○蕙 (年籍姓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翔、彭○音及陳○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6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翔、彭○音及陳○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32,8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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