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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梅玉、楊王鑾及楊証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請陳報對被告楊梅玉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0 年5 月17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及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異動索引。
㈢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如附表編號2 所示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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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 產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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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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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 │
│ │碼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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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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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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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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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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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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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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