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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3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桂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敏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敏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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