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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複 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鍾璧儒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110 年12月27日就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達成和解,原告於110 年1 月4 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 分之2 ,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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