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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謝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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