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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62號
原 告 鄭慧伶
被 告 余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6月6日下午3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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