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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齊賢、劉嘉玲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㈡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
㈢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黃文明及黃文明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被繼承人黃文明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被告黃齊賢之應繼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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