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李揚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桀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813 元。
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07 元。
二、另原告應具狀陳明是否受僱原告? 從事工作之內容及工作之地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