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勞補,3,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頂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郭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秋玉、李玉雯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0,989 元(299510+36000 +85479 +40000 =46098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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