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陳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慧屏即采亭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7,1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調解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