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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吳偉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鉅財經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鉅財經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228,522元、不當得利63,35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1,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則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228,522元部分裁判費為2,430元,請求不當得利部分裁判費為770元(計算式:3,200-2,430=770),揆上說明,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部分裁判費得暫免徵收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80元(計算式:2,430×【1-2/3】+770=1,5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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