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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劉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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