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小,348,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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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34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羅月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582元,及其中16,486元自111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辦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號(客戶帳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服務,另門號0000000000號(客戶帳號:0000000000)消費金額與主門號0000000000號合併計費,嗣被告未依約繳納,尚積欠21,582元(專案補貼款5,096元、小額代收費用10,170元及電信服務費6,316元)未清償,又遠傳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帳單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582元,及其中16,48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1年8月12日(起訴狀繕本於111年8月1日寄存送達於大平派出所,有本院卷第51頁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1年8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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