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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37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張家銘
被 告 吳佩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110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七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6月29日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海銀行勞工紓困貸款借款契約暨契約條款、勞動部函、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放款帳號明細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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