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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50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鄭傑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11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3,617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8月30日起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2筆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惟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而提前終止契約,迄今共積欠電信費10,121元、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19,621元及小額付款4,986元,嗣經原告受讓上開債權等情,業據提出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故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至被告雖陳稱其目前沒有能力清償前開電信費債務,但此為履行能力之問題,尚不影響被告應負擔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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