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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77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被 告 徐誌凱即徐正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合法送達(被告在監)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定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38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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