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9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彰
許俊傑
被 告 王清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85元,及自96年3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銀行(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惟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函、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及帳單明細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則陳稱對於原告請求之事實不爭執,惟請求分期清償置辯,按分期清償,為嗣後清償之問題,是被告既就原告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