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救,5,2022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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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梅玉燕


上列聲請人與陳偉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屏補字第130號),聲請人於車禍事故發生後迄今仍無法言語、活動,尚在安庭護理之家接受照護,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且事實上非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提出診斷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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