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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偉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信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前,逕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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