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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潘怡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000號」,有卷存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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