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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煊瀧(原名:鄭傳龍)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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