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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俐婷
送達代收人 林奕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蕾婷王恭彩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08,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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