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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林彥甫
被 告 王美英
王瑞姻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20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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