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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徐源昌
徐蘇錦色
徐俊龍
徐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4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存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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