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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6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彬及其餘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姓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此外,本院業已調取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6建號建物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暨土地登記申請書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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