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簡,478,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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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478號
原 告 鄭梅伃

被 告 許兆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00號13樓之7」,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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