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簡,487,2022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48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被 告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屏補字第29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