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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正元、周正成、周美菊、龔周美女、周美珠、周美蘭、周美雲、楊發強、楊惠君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陳明被繼承人為何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本件之被繼承人之姓名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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