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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646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瑞娥
訴訟代理人 林承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湯明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2月21日前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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