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簡,722,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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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722號
原 告 鄭金松即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法定代理人周春米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因111年屏東縣縣長選舉而由「周春米」當選屏東縣縣長,並於111年12月25日就職,然兩造均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法定代理人周春米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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