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11,屏補,104,2022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傅蔡牡丹

訴訟代理人 傅正敏
被 告 溫瑞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約10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物後,返還上開土地,並請求賠償因被告占用土地致無法使用暨被告侵權之損失。

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5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650×10=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至原告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揆上說明,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