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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傅蔡牡丹
訴訟代理人 傅正敏
被 告 鍾昭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併請原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面積約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5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00元(計算式:650×10=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併請原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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